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对方的商标(撤三)?
撤三全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一个已经注册但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条件:一是该商标已经注册满三年(从注册公告日起算);二是商标注册人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真实使用该商标;三是需要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说明该商标的情况。撤三的举证责任在商标注册人一方——注册人需要提供使用证据证明自己使用了,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商标就会被撤销。
撤三全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一个已经注册但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条件:一是该商标已经注册满三年(从注册公告日起算);二是商标注册人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真实使用该商标;三是需要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说明该商标的情况。撤三的举证责任在商标注册人一方——注册人需要提供使用证据证明自己使用了,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商标就会被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一,违反禁用条款——比如使用了国旗国徽、带有民族歧视、欺骗性、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第二,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属于「不得予以注册」的情形,比如虚构材料骗取注册、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取得注册等。第三,侵犯在先权利——比如复制摹仿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第四,恶意抢注——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意:这种情况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效宣告程序比异议程序更复杂,通常需要提供更详实的证据链,审理周期也更长。
无效宣告是针对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提出的挑战,常见的理由包括:第一,违反禁用条款——比如使用了国家名称、民族歧视性内容、欺骗性标志等;第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比如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第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宣告有不同的时限要求——有些理由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所有人例外)。一旦理由成立,该商标的自始无效,相当于从来没注册过。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分两种情形:一是完全无效——商标注册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缺乏显著性、有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注册等),任何主体都可以申请,且不受时间限制;二是相对无效——商标注册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跟在先商标冲突、侵犯其他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等),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且需要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驰名商标除外)。简单说:损害公共利益的任何时间任何人能提,损害个人利益的需要在5年内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部分或全部)。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有: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不清楚或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属于授权客体(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项以上的专利权(重复授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但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
「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意思是: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一个已经注册但连续三年没有投入实际商业使用的商标。这个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清理「占着茅坑不拉屎」的闲置商标,释放商标资源。如果你的商标被别人提了撤三申请,商标局会通知你提交使用证据。你需要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你在这个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上有真实、合法、持续的商业使用行为。有效证据包括:带有该商标的产品照片和销售记录(电商平台截图、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参展资料、门店照片等。注意:仅仅保留一个Logo在公司官网上通常不足以证明有效使用,必须证明商标被实际用在了商品或服务交易中。
版权(也称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表达形式,比如文章、图片、视频、音乐、软件代码等。它和商标的核心区别是: 1. 保护对象不同:版权保护「表达」,商标保护「标志」; 2. 产生方式不同:版权自创作完成自动产生(不需要注册),商标必须注册才享有专用权; 3. 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到作者死后50年,商标是10年一续; 4. 功能不同:版权防止别人抄你的内容,商标防止别人用你的品牌名。
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登记。保护对象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比如5G通信标准中涉及的某些技术方案,任何公司生产5G手机都必须使用这些技术,这些就是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规则:一是披露义务——专利权人应当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二是FRAND承诺——专利权人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给任何实施者(不能拒绝许可、不能漫天要价);三是禁令限制——如果实施者愿意接受FRAND条件但双方对费率有争议,专利权人通常不能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实施者使用该专利)。
恶意诉讼反赔是指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提起侵权诉讼、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损害时,被告可以反诉或在另案中主张恶意诉讼赔偿。认定恶意诉讼的条件:一、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具有恶意(明知权利无效或明知不构成侵权);二、原告缺乏正当的诉讼基础(如使用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起诉、明知商标被撤销仍然起诉等);三、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商誉损害、经营损失、合理律师费等)。被恶意起诉的被告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恶意诉讼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情形,包括: 1. 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2. 适当引用(介绍、评论某一作品) 3. 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 4. 文教科研少量使用 5. 不收取费用表演 6.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 7. 盲文翻译 8. 图书馆、档案馆保存等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比如'沙县小吃''绍兴黄酒'这类就是典型的集体商标。注册集体商标的条件比较严格:必须有明确的章程规定使用条件和使用管理方式,成员资格要有清晰的规定,而且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组织(比如行业协会)。个人是不能注册集体商标的。
邻接权又称相关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和其他相关主体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邻接权主要包括四类:一、表演者权,指演员等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以及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等(财产权);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广播组织权,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信号享有的转播、录制、复制等权利;四、版式设计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邻接权的保护期通常为首次发表或首次完成后五十年。
中心打击是指马德里国际注册在完成后的5年依赖期内,如果基础商标在原属国被撤销、无效或注销,国际注册将在全部指定缔约方同时失效。5年后国际注册独立于基础商标。应对策略:在5年依赖期内尽量保持基础商标有效;如基础商标出问题,可尝试将国际注册转为各个国家的单一注册。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群体创作传承的文学艺术表达,如民间故事、民歌、剪纸、刺绣等。中国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保护范围,但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不受普通著作权保护期限制。使用民间文学艺术需尊重来源群体的精神权利。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被权利人警告侵权的当事人,在权利人迟迟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不构成侵权。提起条件:一、权利人已向当事人或其交易方发出侵权警告(如律师函、警告函);二、当事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三、权利人在收到催告后一个月内或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目的是平衡权利人和被警告方的利益,防止权利人滥用警告函干扰市场秩序。法院受理后会实质性审查是否构成侵权,如确认不侵权则出具判决,被警告方可据此恢复生产经营。
软件著作权(简称「软著」)是保护计算机软件代码的知识产权。做软件不是「必须」登记,但强烈建议登记,原因有四:第一,法律凭证——软著登记证是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明,打官司时举证更容易。第二,政策红利——高新企业认定、双软认证、税收减免、政府项目申报都要求有软著登记证。第三,融资估值——投投资人看公司无形资产时会要求提供软著证明。第四,防止抄袭——有了登记证,别人抄袭你的代码时你有更强的维权基础。
商标是用来区分你家的商品或服务和别人家不一样的一个标志。它可以是一个名字(比如「可口可乐」)、一个图形(比如苹果那个被咬一口的logo)、一个字母、数字,甚至颜色组合或声音。关键作用是:让消费者一眼认出这是你的东西,不是别人的。你开的店名如果拿来印在产品上、挂在门头当招牌用,并且用来区分你的店和其他店,那它就起到了商标的作用。但要注意——店名本身只是个名称,只有去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后,才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光起个好名字不去注册,别人也可以照样用,你还没办法制止。
商标共存协议是指两个近似商标的权利人之间达成的允许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同时存在而不相互追究的书面协议。在商标申请遇到近似驳回时,申请人可尝试与在先商标权利人协商签署共存协议并提交给商标局,作为克服近似驳回的辅助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共存协议并非一定能被审查员接受,商标局仍会从避免混淆的角度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