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别保护规定?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对驰名商标提供了超出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核心规定是:各成员国应依职权或应请求驳回或撤销与驰名商标构成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商标注册申请,并禁止其使用,即使该商标注册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根据该商标在该国的知名度个案确定。保护要点包括: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5年内请求撤销已注册的冲突商标(如果恶意注册则无时间限制);驰名商标保护可以延伸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TRIPS协议进一步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至服务商标,并允许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