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宣告无效了意味着什么?还有救济途径吗?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这个商标从头到尾都没有有效过。对于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已经履行的转让许可合同等,原则上不产生追溯力(除非有恶意)。救济途径:在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另外,如果无效宣告是基于相对理由(跟他人商标冲突),无效后你可以重新申请该商标,因为原来的障碍可能已经消除。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这个商标从头到尾都没有有效过。对于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已经履行的转让许可合同等,原则上不产生追溯力(除非有恶意)。救济途径:在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另外,如果无效宣告是基于相对理由(跟他人商标冲突),无效后你可以重新申请该商标,因为原来的障碍可能已经消除。
商标被异议后,商标局会通知你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异议答辩材料。答辩内容主要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反驳。异议程序的处理周期通常为6-12个月,复杂案件可能更长。异议结果有三种:一是异议不成立(商标继续注册,发注册证);二是异议成立(驳回你的商标申请);三是部分成立(部分商品被异议掉,其余继续注册)。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异议复审,或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商标变更不及时办理的风险:影响商标续展(名义地址不一致可能导致续展被驳回);影响商标转让(名义不一致无法办理转让);影响侵权维权(证据链断裂);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因名义地址不一致无法收到官方通知)。建议在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后6个月内办理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的审查周期通常2-4个月。在变更申请提交到变更核准期间,你的商标仍然是有效的——变更只涉及注册人名义/地址信息的更新,不影响商标权的存续。变更核准后,商标局会下发变更证明(不是新注册证),附在原注册证后面一起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申请的提交日不作为商标权益变动的生效日——变更的生效以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为准。
(R)是Registered的缩写,只能用在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右上角,表示该商标已获得法律保护。(TM)是Trademark的缩写,表示这个标志被当作商标使用,但未必已经注册——它没有法律强制力,只是声明性的标注。简单判断:拿到注册证之前用(TM),拿到之后才能用(R)。乱用(R)属于冒充注册商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部分驳回是指你的商标在部分商品/服务上被驳回了,但在另外一些商品/服务上通过了审查。比如你申请了第25类的10个商品,其中3个商品因为跟别人的商标冲突被驳回,剩下7个通过审查。处理方式:一是接受驳回部分,只对通过的那部分商品要求初步审定(这样通过部分先进入公告,拿证更快);二是对驳回部分提出复审(但通过部分也要等复审结果出来才能一起进入下一个程序);三是申请分割——把通过的商品和驳回的商品分开为两个申请,通过部分先拿证,驳回部分继续争取。
可以自己查。商标局官网(中国商标网)提供0元查询服务。操作步骤:进入中国商标网 → 商标查询入口 → 选择"商标综合查询" → 输入商标名称 → 选择类别 → 查询。但自己查存在几个局限:一是商标局的数据库有近1-3个月的盲期(最新提交的申请查不到);二是近似判断需要专业经验(非专业人士看不出风险);三是图形商标无法用文字检索,需要图形检索。所以自己查的结果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查询。
撤三申请方需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通常为网络检索和调查结果)。被撤三方答辩需提供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包括:有效发票和合同(需显示商标)、产品包装和标签、广告宣传材料、参展照片等。证据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撤三程序中的合法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被认可的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照片;销售合同和发票(需显示商标);广告宣传材料(报纸、广告牌、网络广告);参展照片和资料;商标许可合同及备案。关键要求:证据需在中国境内形成,需在撤三申请日前3年内。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三个月的异议期为法定期限,不可延长。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异议期从公告刊登之日起算,建议商标权利人密切关注商标初审公告信息,及时发现可能的异议风险。异议期内任何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代理人和专利代理师的主要区别: 1. 专业背景——商标代理人通常有法律/品牌背景,专利代理师需要理工科背景 2. 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师需通过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难度较大) 3. 业务范围——商标代理人处理商标业务,专利代理师处理专利业务 4. 执业备案——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但备案类别不同 5. 可以兼任——部分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两种资质
商标提交申请并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即可在商品包装、宣传物料上标注™符号(Trademark的缩写,意为'正在申请中')。受理通知书一般在提交申请后1-3个月左右下发。从受理到最终拿到®注册证书(Registered),整个流程正常情况约9-12个月。期间可以使用TM标进行品牌推广和市场预热。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对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权。同时,商标法也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商标法通过确立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制度实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根据《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由对某商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特定品质。集体商标由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后,注册人以外的符合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申请使用,注册人不得拒绝。
商标法对恶意注册构建了多层次的规制体系。2019年修法新增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从源头上遏制囤积注册行为。恶意注册的表现形式包括:大量囤积商标以待价而沽、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抢注知名人物姓名或知名作品名称、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针对恶意注册,权利人可采取异议、无效宣告等救济途径。对恶意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对方可请求责令其承担合理费用。恶意注册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设定了严格的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以防止利用业务便利囤积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的,不得接受委托。同时,代理机构对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规定的代理机构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直至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宣告自始无效的制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类。绝对理由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任何主体在任何时候均可提出申请,不受时间限制。相对理由包括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等,在先权利人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无效宣告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撤三制度是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清理闲置商标资源,防止商标资源浪费。撤三申请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已满三年未使用的合理怀疑,随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商标注册人。注册人须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提交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或包装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展会资料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商标将被撤销。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等。
商标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一缔约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六个月内就同一商标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可主张以首次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制度源于《巴黎公约》,使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有充分时间在其他国家布局而不必担心被他人抢注。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前者基于首次外国申请,后者包括展会优先权(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六个月内可主张优先权)。主张优先权需在申请时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